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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倾城芸舍精品酒店、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6民初6235号
原告:泌阳县倾城芸舍精品酒店,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花园办事处花园路东段路南(县医院斜对面)。
经营者:王**,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兴义,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7号27层27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倾城芸舍精品酒店与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倾城芸舍精品酒店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倾城芸舍精品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泌阳县倾城芸舍精品酒店负担。
审判员  段鲜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