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6民初1422号
原告: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924U6M,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3XW191,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方国涛,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国芝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邓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