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溢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6财保52号

申请人: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924U6M。

法定代表人:刘平六,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婷,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溢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0677089359。

法定代表人:陈德荣,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申请人作为施工单位向作为建设单位的被申请人承包了位于独山县的剑桥皇家零星工程,现工程建设完毕。2019年11月25日,经双方核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总计人民币2192427.30元。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使案件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192427.30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保额为2192427.30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建溢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2427.3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岑春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