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执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924U6M,住所地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六。
委托代理人:莫邦达,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6990426XX,住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基础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吉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2726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代理费367000元及违约金5064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757.50元、执行申请费6165元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3月1日以被执行人住所地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民政(婚姻登记)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仅有零星存款,已作冻结处理,无划拨必要。
2、查明被执行人在税务未有纳税登记信息,未发现在其他公司持股或者有投资权益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有贵A×××××号大众牌汽车一辆,已向车管部门送达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
4、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收益类保险。
三、本院向独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独山县房屋管理所、保险公司和贵阳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理财类产品的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经营、债权债务进行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未在注册地经营,未发现有其他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因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
六、本院以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申请律师调查令、司法审计、悬赏执行、提起刑事自诉等相关权利,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相关权利,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所采取的措施,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至此本案被执行人仍有案款合计430562.50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予以认可,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茂江
审 判 员 林 靖
审 判 员 张 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艾琪煊
书 记 员 柯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