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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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黔2726执恢1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522726MA6E924U6M,住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
被执行人: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91522726MA6E3XW191,住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独山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18日生效的(2021)黔2726民初654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2021)黔2726民初654号(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51套房屋1(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51套房屋1(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查封期限为1095。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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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柯国宏
书记员 陆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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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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