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26执恢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924U6M,住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平六,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晓,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E3XW191,住所地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北大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方国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贵州三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独山县××镇××路××房××期××房屋。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以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房屋参考价,并在淘宝网上对其中51套进行公开拍卖,经一、二拍均无人报名竞拍,为此申请执行人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48套流拍价11507251.97元接受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独山县××镇××路××房××期××房屋(详见解除查封清单)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贵州天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独山县××镇××路××房××期××房屋(详见以物抵债表)作价11507251.97元交申请执行人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债。前述48套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贵州独山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其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茂江
审判员 林 靖
审判员 艾琪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青
附:解除查封清单和以物抵债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