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世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贵州盛世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财保59号
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安泰电脑城二层2-A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02MA6FJN5H9Y。
经营者:刘贵龙,职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上官灵雁,贵州云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街街道黄果树大街印象安顺财富中心D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GYG7144。
法定代表人:鲍安红,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实利信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西街街道黄果树大街印象安顺财富中心D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JB7E97U。
法定代表人:周俊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于2021年06月0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分行,账户为:95×××98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和对被申请人贵州实利信益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分行,账户为:95×××74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945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93945元的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理由成立,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保全的担保财物。为防止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实利信益商贸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分行,账户为:95×××98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贵州实利信益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分行,账户为:95×××74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945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490元,由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惠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朱佳美
书记员周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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