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盛世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贵州盛世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5338号
原告: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
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安泰电脑城二层2-A4-1号商铺
经营者:刘贵龙,男,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上官灵雁,贵州云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黄果树大街印象安顺财富中心D栋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GYG7144
法定代表人:鲍安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实利信益商贸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黄果树大街印象安顺财富中心D栋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JB7E97U
法定代表人:周俊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陈千秋,系贵州九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安顺市西秀区黔中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街道黄果树大街印象安顺C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56323898W
法定代表人:熊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诉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实利信益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顺市西秀区黔中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撤回对被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实利信益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顺市西秀区黔中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安顺市西秀区讯达电脑科技经营部承担。
审 判 员 张红文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包 欣
书 记 员 杨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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