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231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泉,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原告:***,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四川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大溪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58236016P。
法定代表人:***。
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18号2幢6至7层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0860332X。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泸州开元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住所:中国(四川)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758146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四川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四川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撤回对被告***、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泉、***、四川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梅
审判员 熊 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