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231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泉,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原告:***,男,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四川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大溪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58236016P。 法定代表人:***。 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18号2幢6至7层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0860332X。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泸州开元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住所:中国(四川)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1758146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四川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四川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撤回对被告***、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泉、***、四川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梅 审判员  熊 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