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财保108号
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明家坝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78350573E。
法定代表人:白成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豪,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福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福宝镇福华街二组15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X8LJ0T。
法定代表人:王琦。
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福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川福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账号:5105××××0130)的存款110000元。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为川E6××××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四川福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账号:5105××××0130)的存款11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泸州合江县宏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车牌为川E6××××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春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建中
书 记 员 胡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