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861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四川福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福宝镇福华街二组15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X8LJ0T。
法定代表人:王琦。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福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福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2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