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福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民初1989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求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福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福宝镇福华街二组15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X8LJ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2年4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生于1974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人民政府,住所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和谐街17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300836976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福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被告之间私下协商,自行庭外调解,2022年9月26日向法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