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民初1989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求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福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福宝镇福华街二组15号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X8LJ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2年4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生于1974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
被告: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人民政府,住所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和谐街178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0300836976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福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被告之间私下协商,自行庭外调解,2022年9月26日向法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