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7094号
原告:***,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水族,住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贵州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大龙大道9号南州国际清华苑8栋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J7AA8C。
法定代表人:徐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绿洲石阳江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庆云宫南洲国际御江府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8793440。
法定代表人:周克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系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茂萍,系贵州贵达(都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孔德燕
书 记 员 罗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