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30执1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油榨社区解放路136号3层35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乡黄舣街村(黄舣镇财政所内)。
法定代表人:周克勤,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30民初1203号调解书,在执行贵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965.70元及相应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洪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