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8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克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581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16元,保全费1203元,申请执行费1460元,合计108179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省黔西市教育科技局承建的黔西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和教师公租房建设工程第三合同段建设项目尚有1701800元工程款。本院向贵州省黔西市教育科技局(2022)黔0581执8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请求其协助本院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在黔西市教育科技局的工程款10817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81执88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