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丰永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602民初653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告:重庆丰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人村71号附15号。
法定代表人:赵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乡黄舣街村(黄舣镇财政所内)。
法定代表人:周克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丰永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承包重庆丰永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铜仁市碧江区“响塘龙经济适用房”项目,2017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联合承包承建协议书》(下称承包协议),三方共同约定,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将上述工程项目的“一号楼”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另承包协议第四条约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房后付至90%,半年内付至97%。”工程于2017年6月开工,2019年8月完工,并于2019年9月通过验收。2021年3月1日,两被告与原告进行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为19,599,800元,已向原告支付16,127,108元,尚欠工程款3,472,692元。现距离房屋竣工验收已近一年半,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始终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72,692元及利息(按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月利率1.5%计算,自2021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6月15日,案外人红果雄欣建筑设备租赁站作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泸州市江阳区,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川05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红果雄欣建筑设备租赁站对被申请人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将将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当移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永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龙仲夏
书 记 员 吴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