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4500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8793440。
法定代表人:周克勤。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强强
书记员黄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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