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7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黄舣乡****(***财政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8793440,原名: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经营场所昆明市大渔乡太平关村(飞机场边)。
经营者:***,男,汉族,***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度假区大渔正兴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法院(2017)渝0120民初4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重庆市璧山区人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向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诉讼费交费编号为:297218000931262),要求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告知其如期限届满仍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江满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