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区家发建材装饰店与珠海市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3民初257号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家发建材装饰店,住所: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0MA51A0W21N。
经营者:李国敏。
被告:珠海市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斗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901X9W。
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家发建材装饰店与被告珠海市南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并于当天向原告送达缴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家发建材装饰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费,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珠海市斗门区家发建材装饰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立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周敏静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