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

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阳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20205号
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钱塘YZ-NSL-05-1地块**楼。
法定代表人:洪玉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叶晟华,、实习律师。
被告:东阳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马宅镇马宅村上新屋。
法定代表人:卢芳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益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楼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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