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

何日红、东阳市诚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3民初10031号 原告:***,男,1965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克扣快一年的劳务欠款1560元和利息(自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9月21日按0.007计算为109元,此后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帮被告安排劳务工干活管理报酬金1000元及恶意克扣造成误工损失及依法拖欠引起的进行赔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3日,被告经案外人张保财介绍雇用原告至东白山茶园风貌提升工程工地干活,并约定工资为大工450元一工、小工230元一工。原告找来大工**一人,小工步某、**、**、**、**、**某等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当时承诺完工马上付清工资和原告叫工人、安排管理工作的补贴。2022年11月21日,台阶和路面石板工程结束,工作又重又累,半途没人做的工程原告帮助给完成了,但是被告没有按约发工资。原告向东阳市建设局、虎鹿镇劳动监督办反映情况,后被告在农历年底付清小工工资并支付原告5000元。原告的工资为6300元(14工×450元),另垫付小工**工资230元、切石片材料费30元,还欠1560元。后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拖欠工资情况,并多次联系被告工作人员,但至今未能解决问题。 被告东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0月13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建的东白提升工程工地务工,工资为每天450元。2022年11月21日,工地现场管理人***在工资清单上签字确认,明确原告的工资为6300元,垫付工资及材料费合计260元。2023年1月17日,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资清单、银行业务凭证、录音及庭审当事人***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工资等款项合计1560元的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尚欠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付款时间,故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工资的次日即2023年1月18日为利息起算时间,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原告主张的管理补贴、误工损失及赔偿等,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成立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1560元及逾期利息(以156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东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张驰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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