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9民初284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告:广东艺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
原告***与被告广东艺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6.83元,减半收取778.4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56.83元,由本院退回778.41元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