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艺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艺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乳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艺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上坝村(大桥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巫跃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喜中,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乳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北环中路富源工业园。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广东艺景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宏冠管桩有限公司乳源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宏冠混凝土搅拌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粤0232民初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艺景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书将宏冠混凝土搅拌站的诉讼请求支付货币简单归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明显错误。这里的“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用金钱的形式来承担。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宏冠混凝土搅拌站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宏冠混凝土搅拌站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请求显然包含了追究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必然用金钱来承担,但不能以此简单归为“给付货币”。二、上诉人认为,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是指案件基础法律关系为给付货币,比较典型为民间借贷合同和汇款错误的不当得利之债。从一审法院案由来看,本案的标的为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的情形。综上,一审裁定错误,错误地将“买卖合同关系的标的”定性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错误地将宏冠混凝土搅拌站的诉讼请求要求给付货币及违约金的行为简单归为“给付货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宏冠混凝土搅拌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从宏冠混凝土搅拌站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主要履行义务的内容看,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因宏冠混凝土搅拌站与艺景公司未约定管辖,本案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宏冠混凝土搅拌站住所地广东省××自治县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艺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梦
审判员***
审判员赖**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镭
书记员江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