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尔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果尔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2670号
原告果尔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尔佳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华侨城生态住宅社区地产三期A6、A14地块,属本院管辖区域,本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国阳
书记员  周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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