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初223号
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果尔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凯德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94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长沙凯德防水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
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
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
法官 助理 周政国
书 记 员 王嘉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