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尔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果尔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杭州九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30357号
原告果尔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龙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06224G。
法定代表人黄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坤,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1月28日解除授权)
被告杭州九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80XDM0B。
法定代表人周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家平,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广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家平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因承接“万晟药业厂房维修项目工程”外墙漆施工,于2019年10月14日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立邦外墙漆NN0371-4”50桶、“立邦外墙漆BC0031-2(改进版)”10桶,共计60桶,合计15780元,原告2019年10月18日完成支付,被告实际交付53桶,7桶未交货。因工程需求,原告又于2019年11月8日订购50桶,并支付了13150元,被告实际交付48桶,2桶未交货。原告在使用了被告销售的“立邦外墙漆”50桶后,施工面出现了大面积的开裂、脱落现象,原告立即将情况反映被告,被告称在第二批交付的漆中添加了其他配方,开裂能解决,原告按照被告的指导继续使用,结果依然开裂如故。遭建设方警告,原告不得已立即停用,前后使用81桶,尚余20桶暂存原告库存,现已改用其他品牌重新施工,造成返工损失56400元。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立邦外墙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具备应有使用功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依法判令:一、解除《购销合同》,并由被告向原告退还已收货款2893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64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
被告辩称,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向原告提供的产品为立邦牌乳胶漆,由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提供,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检测报告,均可证明被告提供产品无质量问题;2.产品为乳胶漆涂料,有特定的施工条件和工艺流程要求,产品桶身也有明确告知施工工艺,立邦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有头口告知原告施工工艺及要求,原告工地墙面属于拉毛效果,墙面有小凹凸,应该将涂料直接做到腻子层上,而原告现场施工是直接做到一层1-2毫米的防水胶层上,该防水胶层可能存在因气候产生热胀冷缩而影响表面涂料结构;3.被告在原告选择涉案产品时,有明确告知产品品性及施工要求,但原告因其便宜、成本低,故选择这款产品,但也并未按照施工要求执行,所以导致的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立邦外墙漆NN0371-4,每桶20公斤装,50桶;BC0031-2(改进版)10桶,规格相同,单价均为263元,合计15780元,交货地点在浙江省临安市,质量技术按生产厂商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为准,第6条“原告如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则不能将货物用于生产,并应于收到货物之日起7日内向被告提出,超过此期限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交货时间为“收到传真件订单原件后2日内安排货物(最长不超过5天)”,款到发货,若被告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日,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此批货款的0.5%作为违约金。”备注“颜色需与现场打样一致,否则有权做退货处理”。2019年10月18日原告支付15780元货款。2019年10月23日被告送交50桶NN0371-4外墙漆,3桶BC0031-2(改进版)外墙漆。原告确认之后又补货50桶外墙漆,2019年11月8日向被告支付13150货款。2019年11月10日被告送货48桶立邦EX707外墙耐候漆,规格一致,备注调色NN0371-4。原告确认使用上墙后,墙面出现气泡、开裂,现剩余后送货中的20桶未使用,已拉回深圳仓库,墙面原粉刷的涉案外墙漆已全部铲除,样本也被覆盖。对于替换的外墙漆情况、施工结果、工艺流程情况,原告逾期未作回复。
为证明返工损失,原告提交了与案外人张**2019年9月签订的《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内容主要为各处建筑的防水处理和外墙涂料粉刷,外墙按一平方米18元计算,2019年11月3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外墙返修8500平方米,按一平方米6.64元计算,提交了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向案外人张**转账合计90000元的银行电子回执。被告对施工协议等关联性不认可,对墙面照片认为即使属实也是原告未按施工要求导致。
被告认可供货数量和收到货款情况,同意就未交付部分(9桶)退款,解释合同中产品的号码代表配色,即本案是两种配色,所有油漆都是EX-707耐候乳胶漆,被告在收到生产厂家油漆后开封按与原告的约定调色,之后发货给原告。为证明产品来源,提交了立邦涂料交货单,出库日为2019年10月18日,为60桶立邦专业外墙乳胶漆EX-707耐候-V206,21日又购买三个批次前述乳胶漆合计55桶,11月8日、11日购买前述乳胶漆不同批次同规格各32桶、18桶乳胶漆,前述交货单均附有案外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品管部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庭后被告提交了对应的发票和包含涉案产品在内的付款业务回单。被告另出示了同类产品的外包装图片,显示桶身上对施工方法、施工条件、重涂时间、表面处理方法、涂装前外墙墙面基层要求等等有详细说明,以及案外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国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8年3月16日对2018年1月送样的外墙乳胶漆EX-707耐候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样品物理性符合GB/T9755-2014中规定的合格品技术指标。
原告对被告提交了送货单和合格证明等均不认可,仅确认两种调色以及两次50桶的订单产品是同一型号,确认剩余的涂料均非出厂状态,但认为仍具备可以鉴定的条件,当庭申请对现存涂料是否符合GB/T9755-2014标准进行鉴定。被告以原告未证明其未曾开封添加、无法核实并确认检材为由不同意鉴定。2020年12月19日本院摇珠后委托深圳市质鉴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诉争油漆样品是否符合前述国标以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另需明确启封以及存放时间对产品质量的影响)进行鉴定,该所于2021年2月26日发函,认为对于启封(等情况)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现有检测技术下无法量化明确,遂退回相关材料。后经本院再次组织摇珠,广州明镜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接受委托,该所2021年4月2日发出《鉴定业务联系函》,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55000元。原告收到缴费通知后逾期未缴费,确认放弃鉴定并收回封存样品。
上述事实,有《购销合同》、送货单、电子转账回单、合格证、交货单、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案件焦点在于被告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即原告墙面出现气泡、开裂等问题是否是被告产品导致并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供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仅提交了墙面照片打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原告的照片没有原件进行核对,无法确定拍摄的地点、时间,更无法确定该照片所记载内容确系被告产品造成,因此仅凭墙面图片,原告的主张实难采信。退一步讲,双方合同中仅对色差、品牌等内容约定属于退货的情形,对于标的物使用后墙面起泡、开裂、脱落等情况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并未约定。即使照片反映的情况属实,由于墙面刷漆不仅有漆的因素,还涉及施工时间、环境、工艺等诸多因素,在没有双方确认和第三方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原告将墙面出现的起泡、开裂、脱落等情况全部认定为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依据不足。
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收到货物之日起7日内提出,超过此期限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可见原告应当在收货后及时履行检验义务并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原告并未提交期间提出过异议的证据,而被告对所售产品,已经出示了交货单、厂家提供的合格证、同类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庭后又补充了对应发票、付款凭单等,原告虽不认可,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综上,原告对其主张的涉案油漆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标准未提交鉴定结论支持,现又撤回鉴定申请,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被告已发货的101桶油漆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至今未供货的9桶油漆2367元(263*9),被告同意退货,原告也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本院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2月17日(庭审时)协商一致解除涉案《购销合同》。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2019年10月14日签订《购销合同》于2020年12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九巷商贸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果尔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退回已收取未供货的货款2367元;
三、驳回原告果尔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果尔佳建筑产业有限公司负担940元,被告杭州九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7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27元,逾期未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部分27元,可于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 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全柳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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