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重庆和谱物资有限公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8312号
申请人:重庆和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兴海路125号1幢9-2。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排坡村委会文山楼村爵山中学综合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姚俊杰。
被申请人: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乐塘路1号金域华府小区1栋040106-040121室。
法定代表人:陈利华。
被告:湖南仁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黎托安置小区南片区二栋2单元1楼2号。
法定代表人:曹金生。
申请人重庆和谱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仁满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43879.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正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3879.4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