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南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75145048,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新海尚宸家园三期商业综合体2-2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春茂,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强,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74967J,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陶吴社区王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徐克选。
合肥南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0115民初14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南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货款43306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3063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合肥南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苏0115民初148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执行。
本院依职权对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账户及房产,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以北面,主厂房东面的厂房计2600平方米抵偿给合肥南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抵偿案款3200000元。双方于2019年1月11日签定协议。
申请执行人合肥南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合肥南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2019)苏0115民初14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5民初14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立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刘耀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晚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