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欣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4楼2128室。
法定代表人:陈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异、刘俊麟,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院**。
法定代表人:白中杰。
被执行人: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新苑**楼**101
法定代表人:陈雷。
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陶吴社区王山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徐克选。
申请执行人上海欣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8)沪0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欣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人民币223,780,915.53元,被执行人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二分之一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申报财产。
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下列财产采取了执行措施:1、冻结了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Z公司人民币550万元股权;2、冻结了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Y公司人民币950万元股权;3、冻结了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X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股权;4、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5万元股权;5、冻结了被执行人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XX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4803.9216万元股权;6、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XX有限公司人民币2070.97万元股权;7、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开户于建行北京东三环中路支行账户XXXXXXXXXXXX********-1。因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所在单位亦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暂不请求对本案冻结的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处置。
三、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李伟荣
审判员 吉顺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智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