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1980号
申请执行人:**,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7374967J,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陶吴社区王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克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4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付借款本金279.50万元、借款利息25.82万元,合计305.32万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及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9月21日、2020年11月3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工商、车辆、银行、证券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无余额可供执行。
3.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的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前往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上述不动产,并向首轮查封的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函。
4.经公安部车辆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前往南京市车管所进行查询,经南京市车管所反馈该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已经注销。
5.2020年11月20日本院前往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陶吴社区王山路2-2号寻找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但未能找到被执行人。
6.2020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0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克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2020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称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