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联汽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南宁市中联汽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东兴市昌鑫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5507号

原告:南宁市中联汽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东盟国际商贸港43号楼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2085752H。

法定代表人:潘月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仕佳,男,该公司门市部经理。

被告:东兴市**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深沟社区东郊加油站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MA5N42U56M。

法定代表人:苏军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宁市中联汽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被告东兴市**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联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中联汽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原告南宁市中联汽保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文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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