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耀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南宁耀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民初7255号
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通江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CR096P。
法定代表人:卢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凯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9771556D。
法定代表人:戴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重庆捷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洪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 静
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