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耀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耀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102民初79号
原告:***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凯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戴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婉妮,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堃,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贺州大道336号燎原新城12栋第一至二层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韦文豪。
原告***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恒电供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因被告已主动清偿债务,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3元,减半收取17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松贵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