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耀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南宁耀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桂1102民初77号
原告南宁耀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婉妮、韦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116888元的货物,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168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16888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产品规格和价格、交货方式和地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116888元的货物,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支付货款。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耀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8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16888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 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贺州市桂东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松贵
书记员  钟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