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桂1102民初78号
原告南宁耀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因两被告已主动清偿债务,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耀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耀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松贵
书记员 钟亚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