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耀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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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11846号
原告:***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凯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9771556D。
法定代表人:谭胜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婉妮,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堃,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6号3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2121968L。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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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4元,由原告***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友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