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10106号
原告:山东创盟瑞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1号中关村科技城1-2层C1-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香玲,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92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昆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艳芳,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山东创盟瑞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创盟瑞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盟瑞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创盟瑞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武 祎
人 民 陪
审 员 唐福来
人 民 陪 审 员 黄一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