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4212号
原告:上海步景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T2335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09弄1号楼L3-102室。
法定代表人:***(YUWANGHSIANG-ME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步景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