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4212号之一
原告:上海步景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T2335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09弄1号楼L3-102室。
法定代表人:***(YUWANGHSIANG-ME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步景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步景标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步景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