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史狄尔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史狄尔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02民初2029号

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振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璐,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17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江,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达明公司立即返还超付的款项3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达明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7日,***公司与达明公司签订《东百集团东街店B楼建设项目屈曲约束支撑安装劳务分包合同》。2016年10月28日、2017年7月25日,双方分别签订《东百集团东街店B楼建设项目屈曲约束支撑安装劳务补充协议》《东百集团东街店B楼建设项目屈曲约束支撑安装劳务分包工程补充协议》(前述三份合同以下统称“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达明公司为***公司所涉东百集团东街店B楼建设项目提供施工服务,***公司需支付合同价款450000元。

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共向达明公司转账530000元,其中450000元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20000元为***公司代达明公司支付的项目保证金(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该笔款项待工程结束后由***公司直接收回,与达明公司无关,与本案系争亦无关),60000元为***公司向达明公司超付的款项。***公司多次催要该款,达明公司仅返还30000元,仍有30000元至今未返还。具体过程如下:2017年12月26日,***公司向达明公司发出《法务联系函》要求返还60000元。2017年12月27日,达明公司回函确认,款项超付情况属实,并表示待项目负责人胡朝勇回沪后办理退款事宜。2018年2月6日、2018年3月20日,***公司分别发出《法务联系函》《律师函》催款。2018年4月28日,达明公司向***公司转款返还30000元。2019年7月31日,***公司再发出《律师函》催讨余款。在再三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达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经本院审查,***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本院依法认定其所诉属实,对其所诉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司与达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达明公司在完成合同义务后有权依约收取相应价款。但,经双方结算,诉争的30000元款项属于***公司超出合同约定而多支付的部分。在无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劳务分包合同所约定的价款的情形下,达明公司取得、占有该款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公司作为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对***公司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达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返还30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海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林跃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厚鑫

书 记 员 金雪芳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