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史狄尔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017号
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振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雨,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祖康,总经理。
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3月3日,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学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汪明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