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史狄尔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825号
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振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雨,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文瀚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沈棋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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