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史狄尔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3553号
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振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雨,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娜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万林,临沂河东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彬,临沂河东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采购合同项下货款20000元,后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市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楠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艳萍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3553号
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振斌,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雨,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经济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娜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万林,临沂河东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彬,临沂河东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采购合同项下货款20000元,后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市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楠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艳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