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03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868118384。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707号二层西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恒远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66号西部电力国际商务中心8层E座。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远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恒远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157元、执行费13492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恒远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受理立案。
本院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恒远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极差,公司接近一年员工工资未发放,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对其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采取额度冻结措施,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2022年12月15日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有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弥继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 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