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执26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063号12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南环路和通达路交汇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宏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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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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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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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周 洪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