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3576号
原告:***,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旭,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曲华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杰,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公司法务,住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被告:天津永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津道6号新意园14号楼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杨苓苓,总经理。
被告:天津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君临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松,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诗雯,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永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永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永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