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永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3576号

原告:***,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旭,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曲华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杰,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公司法务,住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被告:天津永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津道6号新意园14号楼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杨苓苓,总经理。

被告:天津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君临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松,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诗雯,北京雍文(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永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永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永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海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