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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6826号 原告:***,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果园新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北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道前进道801号105室-1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悦海大厦1.2-319-0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果园新村街道办事处、天津市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二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