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津0113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住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东江路6555号。
法定代表人:沈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6286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13执26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婧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阳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