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6执20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4301292C。
法定代表人:沈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1283553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银桥预应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