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津03行终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东江路**。
法定代表人沈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燕惠鹏,上海中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局,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文浩,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阳,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培尧,天津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v>
法定代表人夏青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佳。
委托代理人张培尧,天津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因责令限期拆除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行初3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50元,均由天津市圣鑫泰钢绳索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吕本文
审判员 魏 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允春
书记员王一强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